普法宣傳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(第85~86條)

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,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;必要時,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(guān)提供證言。
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(guān)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,應當出示工作證件。
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,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(guī)定。
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,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,并在筆錄上注明。
詢問不通曉當?shù)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,應當配備翻譯人員,并在筆錄上注明。

 

大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綜合執(zhí)勤八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