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法宣傳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(第76~80條)

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八條、第七十條的行為,屢教不改的,可以按照國家規(guī)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。

第四章 處罰程序
第一節(jié) 調(diào)查
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、控告、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,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、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,應當及時受理,并進行登記。
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、控告、舉報、投案后,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應當立即進行調(diào)查;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應當告知報案人、控告人、舉報人、投案人,并說明理由。
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(diào)查,應當依法進行。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、引誘、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(jù)。
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(jù)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(jù)。
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,對涉及的國家秘密、商業(yè)秘密或者個人隱私,應當予以保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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